各班级:
根据《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22〕31号)、《关于评选本科生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务〔2014〕18号)、《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华大学〔2022〕32号)、《华侨大学先进班级评选办法》(华大学〔2014〕32号)、《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21〕19号)和《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华大学〔2022〕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拟于9-11月份开展2021-2022学年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1.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必须从各学院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本科境内学生中产生;符合校级本科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且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5%。
2.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符合校级本科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从各学院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当学年“阳光成长计划”本科境内学生中产生;校级奖学金获得者必须从各学院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中产生,评选办法根据《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2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黄若青范慧琍奖学金属捐赠类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本科学生,评选条件参照校级奖学金执行。
3.研究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规定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个人档案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含本校在职人员)。
4.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和普通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按照《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5.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须从各学院(研究院)品学兼优的学生中产生,评选办法根据《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助管、兼职辅导员等暂不纳入学生干部范畴。
6.本学期初转专业的学生,符合2021-2022学年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条件的,向原所在学院申请。
7.相关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办法请参看2022年版《学生手册》。
8.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及综合成绩优秀境外生由教务处组织评选,其他奖项由学生处组织评选。
二、评选要求
1.在开展评选工作时应严格掌握评选标准,认真实施评选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充分发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导向作用,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奖学金评定的入门条件之一。
2.各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推荐名额应严格按照推荐名额控制数执行;评选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未按评选条件报送的,将扣减下一学年该学院的推荐名额和奖学金额度。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校级奖学金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国家颁发获奖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
4.各类荣誉称号不可兼得,但可与奖学金兼得。其中,校优秀学生必须从获得当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中国政府奖学金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福建省台湾学生奖学金、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
三、报送时间及要求
1.由校级奖项及荣誉称号,均通过信息门户-办事大厅-奖学金(荣誉称号)进行申请及评审。
2.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请于10月4日前在办事大厅进行申请,并将国家奖学金审批表、汇总表及成绩单(一式一份)、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及成绩单(一式一份)送团委办公室(土木楼229),电子版发送至tw22693576@163.com,其中审批表、汇总表不可改变原有样式。
3.校级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审材料于10月18日前报送。院级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审材料于11月1日前报送。纸质材料送团委办公室(土木楼229),电子版发送至tw22693576@163.com。